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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開放大學綜合治理管理辦法
青島政務網 發(fā)布日期 :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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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開放大學綜合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guī)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3號),中央綜治委、公安部、國家教委《關于整頓高等學校治安秩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青島開放大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部門長是本部門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部門應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緊急情況下部門長與兼職安全員是安全工作A、B崗。

第三條  校園綜合治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以及獎勵、教育與處罰結合,重在教育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區(qū)內活動時,都應遵守本辦法,維護校園秩序,愛護校容校貌,尊重維護校園秩序、校容校貌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和正常作業(yè),并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人員及其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路校區(qū)和金水路校區(qū)。各部門要認真落實責任制,依據本辦法加強對本部門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校園秩序管理

第六條  我校師生須持工牌、學生證進入校區(qū)。校企合作單位員工須持經我校備案的工作證進入校區(qū)。在校區(qū)內參加培訓或其他活動的人員須持聽課證、培訓證或學校頒發(fā)的其他證件進入校區(qū)。未持上述證件者,應向門衛(wèi)出示身份證并經登記后方可進入校區(qū)。

來訪人員須聯系被訪人員并經被訪人員電話確認后,填寫《車輛行人出入證》后進入校區(qū)。離開學校時要交還經被訪人員簽字的《車輛行人出入證》。

第七條  新聞記者入校采訪,須持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由宣傳處引領入校并陪同采訪。

第八條  依照本規(guī)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來意不相符合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

對于違反本規(guī)定的外來人員,安保人員應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責令其離開學校,必要時報警處置。

教職員工發(fā)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通知后勤保衛(wèi)處。

第九條  校區(qū)內所有宣傳櫥窗及公告欄作為學校宣傳設施,用于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學校教學、科研及管理等方面的成就和經驗,個人不得擅自張貼。

在校區(qū)內張貼公告、通知、海報等需經宣傳處審核并張貼在指定位置,不得出現違反法律法規(guī)、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wěn)定、擾亂校園秩序及其他不健康、不適宜的內容。

校區(qū)內不得散發(fā)除學校形象宣傳和招生材料之外的宣傳品、印刷品。

校企合作單位的業(yè)務宣傳應在本單位場所進行,宣傳內容不得超出營業(yè)執(zhí)照所規(guī)定的營業(yè)范圍。

第十條  凡屬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亂張亂貼行為:

(一) 未經宣傳處批準的;

(二) 內容不健康或文字不規(guī)范的;

(三) 無單位落款、未加蓋公章的;

(四) 張貼于樹木、電線桿及建筑物等非指定區(qū)域的;

(五) 未經批準設立廣告的;

(六) 在非指定區(qū)域擺放展板或懸掛橫幅的;

(七) 展板、橫幅等破舊污損有礙觀瞻或逾期不及時撤除的。

第十一條  發(fā)現亂張亂貼行為,后勤保衛(wèi)處應會同宣傳處查明情況,確定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要求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立即清除。一時無法明確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由后勤保衛(wèi)處直接清除。

第十二條  對于張貼、散發(fā)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涉嫌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在校區(qū)內臨時或永久設置音響、廣播、電視設施,須經宣傳處批準。

第十四條 在校區(qū)內舉辦活動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我國教育方針政策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工作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五條  教職工應按照學校安排進行教學、科研、工作及其他活動,不得有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擾亂校園秩序的言行。

第十六條  教職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報請宣傳處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制度,接受學校管理,不得舉辦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宿舍僅供教職工本人使用。

第三章 校園環(huán)境管理

第十八條  校區(qū)內環(huán)境衛(wèi)生由后勤保衛(wèi)處統一管理,按照“劃塊包干與統一管理相結合,集中整治與日常維護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疏堵并舉、標本兼治”的原則對校區(qū)內環(huán)境衛(wèi)生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校企合作單位實行門前衛(wèi)生包干責任制,負責包干區(qū)域的衛(wèi)生清掃和保潔工作,垃圾應按規(guī)定集中放入垃圾箱內。

第二十條  學校各部門應堅持每天打掃室內衛(wèi)生制度,每周五以及節(jié)假日放假前應組織衛(wèi)生大掃除。

第二十一條  未經后勤保衛(wèi)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校園道路,不得搭建臨時建筑物。經批準臨時占道占地的,應在審定范圍內施工作業(yè),并負責使用場地的容貌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

占用道路裝卸物品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確需臨時裝卸物品的,不得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不得在道路上及建筑物外擺曬物品、堆放傾倒垃圾、廢棄物。

進入校區(qū)的車輛應保持車身整潔,不得泄漏污物、污液、砂石等雜物。

第二十二條  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學校建筑的外觀形象,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不得出租,不得破墻開店,不得在陽臺窗外懸掛或堆放有礙校容景觀和安全的物品。嚴禁高空傾倒污水、拋灑垃圾雜物。

第二十三條  校區(qū)內禁止焚燒垃圾。禁止亂扔瓜皮果殼、塑料包裝袋等垃圾。不得帶寵物進入校區(qū)。

第二十四條  校區(qū)內禁止私自采摘花草、砍伐樹木、打鳥等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區(qū)內采種、采穗、挖掘林地中的小苗。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剪校內的樹木花草。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教職員工在規(guī)劃地內捐種稀有名木、名花,珍貴樹種、草種。

第二十六條  校區(qū)內草坪上嚴禁行駛、停放車輛,不得開展文體活動不得進入觀賞綠地,不得利用園林植物晾曬衣物。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規(guī)定破壞園林綠化的單位和個人,后勤保衛(wèi)處應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要求照價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參照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給予處理。

第四章 校園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后勤保衛(wèi)處依法行使校區(qū)內治安管理權,應隨時了解掌握在校區(qū)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情況,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與個人應積極協助后勤保衛(wèi)處做好校內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作為主辦方舉辦活動時,安全工作由后勤保衛(wèi)處負責。各部門或其他單位在校內舉辦活動時,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由后勤保衛(wèi)處監(jiān)督。

舉辦參加人數為室內超過200人(含)、室外超過100人(含)的大型活動,主辦者應提前一周按照《青島開放大學大型活動管理辦法》進行審批,未經批準不得舉辦。

舉辦參加人數為室內不到200人、室外不到100人的活動,主辦者應提前三天到后勤保衛(wèi)處備案,未經備案不得舉辦。

審批和備案時應提供活動日程安排和應急預案。

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的,后勤保衛(wèi)處有權暫?;顒硬笳埿nI導決定終止活動:

(一)不符合審批或備案的活動內容的;

(二)擅自改變活動日程的;

(三)超過審批和備案的活動人數的;

(四)未落實安全措施、組織不嚴謹、存在安全隱患的;

(五)給學校財產造成損失的;

(六)損壞他人權利或第三方利益的;

(七)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條  校區(qū)內嚴禁賭博酗酒、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毆打他人、侮辱婦女。

校區(qū)內嚴禁吸食搖頭丸、鴉片、海洛因等毒品,嚴禁開展賣淫嫖娼活動,嚴禁窩藏、留宿有上述行為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校區(qū)內嚴禁以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等方式拒絕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第三十二條  嚴禁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槍支彈藥進入校區(q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進入校區(qū)。

第三十三條  嚴禁破壞校舍、場地、園林及其他公私財物。嚴禁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

第三十四條  校區(qū)內禁止擺攤設點、叫買叫賣、占道經營、上門推銷和展銷等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校區(qū)內禁止開辦電子游戲室、網吧、桌球室、舞廳等營業(yè)場館。經學校批準的非營業(yè)性運動場館等,禁止校外人員進入。

第三十六條  嚴禁在校區(qū)內利用封建迷信或邪教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騙取財物。

校區(qū)內不得舉辦或參與宗教活動,不得擺放包括財神像、彌勒佛像等涉嫌宗教或封建迷信思想的裝飾物,嚴禁傳播非法宣傳品。

第三十七條  校區(qū)內公共場所不得有赤膊、衣冠不整及男女之間的不雅舉止。

第三十八條  校區(qū)內實行夜間封閉管理。除負有檢查職責的校領導和安保工作人員外,未經提前申請任何人不得在夜間二十三時至次日五時之間進入校園。

第三十九條  綜合樓實行夜間封閉管理。二十二時三十分至次日六時三十分期間,除校領導、值班干部和安保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綜合樓。特殊情況下確需進入綜合樓的,應經后勤保衛(wèi)處批準并由保安陪同進入并陪同離開。

第四十條  國家法定節(jié)日綜合樓原則上不開放,除值班人員外,確需加班的部門或校企合作單位,須到后勤保衛(wèi)處備案,未經備案者保安有權拒絕其進入綜合樓。

第四十一條  招待所接待非學校安排的住宿人員,須提前到辦公室(資產處)備案。

十人以上的團體客戶,黨政辦核發(fā)團體住宿出入證。散客或不足十人的團體客戶,黨政辦核發(fā)住宿出入證。

安保人員依據黨政辦出具的出入證管理住宿人員出入校區(qū)及其在校區(qū)內的活動。

住宿人員不得在除招待所和食堂之外的區(qū)域開展集體活動。

第五章 校園交通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在校區(qū)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遵守交通法規(guī),按照交通標志標線行駛,服從安保人員管理。

第四十三條  外來車輛須經門衛(wèi)登記并填寫《車輛人員出入證》。貨車載貨離開校園須到安保辦辦理《載貨出門證》,并經門衛(wèi)現場檢驗后放行。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規(guī)定停車區(qū)域之外停車。

學校教職員工和校企合作單位工作人員在規(guī)定停車區(qū)域之外停車的,安保人員應予以勸阻和糾正。不服從勸阻和糾正的,安保人員應給予書面提醒。書面提醒三次以上的車輛,禁止該車再次進入校區(qū)。

車輛在綜合樓北門前應即停即走,除學校公車外不得停駐。

往綜合樓內運輸貨物的車輛,可以臨時停駐綜合樓南門,并從綜合樓南門搬運貨物。

第四十五條  除學校公車外任何車輛不得在校區(qū)內洗車。

第四十六條  校區(qū)內車輛限速10公里/小時,不得超速行駛,不得鳴笛。嚴禁在校區(qū)內學習和練習駕駛技術。

第四十七條  學校舉辦大型活動期間,所有入校車輛的行駛路線、停放點,應按后勤保衛(wèi)處制定的交通方案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在校區(qū)內道路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安保人員可協助查清事實和責任,若雙方不同意調解,應在保證道路暢通的基礎上報警處置。 

第四十九條  對于進入校區(qū)的外來車輛,安保人員有權查驗駕駛員的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

“三無”車輛、未經批準的出租車和三輪車不準進入校區(qū)。共享單車應停在校外。外賣送餐須在校外接收。快遞車輛應停在校外并將快遞送入快遞柜。

門衛(wèi)室不接收、暫存除以學?;驅W校部門為收件人的快遞、郵件、貨物。

第五十條  機動車輛不得在校區(qū)內長期存放。

第六章 校園消防管理

第五十一條  后勤保衛(wèi)處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應確保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良好運行狀態(tài),消防中控室雙人二十四小時值班,微型消防站隨時有兩名業(yè)余消防員執(zhí)勤。

第五十二條  學校定期舉辦消防安全教育和疏散演練。舉辦消防安全教育和疏散演練時,學校教職員工、校企合作單位員工應全員參加。學校各部門、校企合作單位應針對自身情況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和自查活動,教育教職員工樹立安全防火意識,達到"四會"要求。

第五十三條  校內消防器材嚴禁以各種方式侵占、盜竊或挪作他用,嚴禁拆除、掩埋、遮蓋消防栓。

第五十四條  學校各種建筑物和公用設施內的公共區(qū)域、消防通道內嚴禁堆放雜物。

第五十五條  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換熱站、配電室、食堂操作間等場所。工作人員須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操作和管理。

第五十六條  嚴禁在校區(qū)內焚燒雜物和荒草。嚴禁在校區(qū)內燃放煙花爆竹。嚴禁私自傾倒煤氣殘渣。

第五十七條  嚴禁在校區(qū)內私拉亂接電線、使用各種爐具和大功率電熱器具、使用明火照明、亂丟火種或在樓內焚燒物品。

學校各部門辦公場所只允許使用學校配發(fā)的接線板和用電器具。

第五十八條  嚴禁在校區(qū)內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爆炸物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物品。

第五十九條  后勤保衛(wèi)處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排查。發(fā)現安全隱患應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限期整改。

第六十條  出現火警時應有序疏散,服從火場指揮員指揮,不得阻礙消防人員、消防車輛的救火行動。

第七章 校園節(jié)能管理

第六十一條  牢固樹立安全用電、節(jié)約用電、節(jié)約用水的意識,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減少照明時間,養(yǎng)成隨手關燈、隨手關水龍頭的良好習慣,注意保護水電基本設施。

第六十二條  計算機、打印機、飲水機、空調、電風扇等電器的使用要盡量減少待機消耗,離開時間較長或下班后要及時關閉電源。

第六十三條  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一般情況下,空調運行期間禁止開窗。

第六十四條  教室、宿舍及走廊樓道等公共場所的照明設備要根據作息時間及光照情況及時關閉,杜絕"白晝燈"和“長明燈”現象。

第六十五條  嚴禁擅自動用水、電(包括強電和弱電)和消防等設施,禁止開啟配電箱、水閥等開關,杜絕“長流水”現象。

第八章 網絡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條  網絡信息處負責具體的管理和維護工作,并對校園網用戶的網絡運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要制定網絡與信息系統應急預案制度并定期進行緊急事件應急演練。

第六十七條  凡使用校園計算機網絡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國家保密法規(guī)和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密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利用校園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上班期間不得使用校園計算機進行炒股、網上購物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訪問瀏覽反動、色情、邪教等非法網站,不得制作、復制、查閱、傳播反動、色情、邪教等有害信息。

第六十八條  凡本校使用校園網絡的部門,應落實安全保密管理責任制,單位和部門負責人應負責監(jiān)督、檢查本部門信息網絡的運行情況,加強系統防范能力,及時處理所發(fā)現的問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信息網絡的安全和保密。

第六十九條  堅持“控制源頭、加強檢查、明確責任、落實制度”和“涉密信息不上網,上網信息不涉密”的原則,規(guī)范和完善信息網絡的日常管理。要注意加強對計算機及其存儲介質(硬盤、軟盤、光盤等)的管理,特別是對涉密計算機及其存儲介質的管理,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明確管理職責,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七十條  各部門要加強對上網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強防范意識,自覺執(zhí)行保密法規(guī),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監(jiān)督,杜絕網上泄密事件發(fā)生。要重視和加強網絡信息系統操作、管理人員安全保密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提高信息網絡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十一條  各部門或個人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與國際互聯網絡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絡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并按照國家保密技術要求采取嚴格的防范措施。

第七十二條  各部門和個人在網絡使用過程中,如收到反動、色情、邪教等有害信息應立即刪除,并及時向網絡與資源建設處報告,不得擴散。各部門和個人應當接受并配合學校保密委員會組織的保密監(jiān)督檢查,協助查處有關泄密行為。

第七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整改。造成泄密事件的,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規(guī)進行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章 處罰

第七十四條  對違反校園綜合治理管理辦法行為的教職員工依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以下處理:

(一)口頭警告;

(二)責令說明情況、停止活動;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行政處分。

對有違反校園管理秩序行為的校外人員,應責令離開校園。

第七十五條  因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費用或賠償損失。

對違反本辦法,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后勤保衛(wèi)處負責報警并協助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經學校黨委會研究通過,于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本實施辦法頒布后,如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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