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校固定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jù)《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參照《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青財資〔2022〕24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核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對外捐贈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資產,一般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
轉讓是指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并取得收益的行為。
置換是指以固定資產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者只涉及用于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
報廢是指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固定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損失核銷是指由于發(fā)生盤虧、毀損、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固定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xiàn)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yè)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六)發(fā)生產權變動的;
(七)資產長期(一般為一年以上)閑置或者低效使用的;
(八)依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固定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規(guī)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五條 固定資產處置時,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guī),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固定資產,待權屬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六條 學校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符合處置條件的及時履行處置程序,確保賬實相符。
第七條 各部門對閑置或低效使用資產要及時提出盤活方案,盤活方式包括無償劃轉、轉讓、由財政部門注資國有企業(yè)等,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置,切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章審批權限
第八條 以下處置事項需市級財政部門審批:
(一)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和車輛處置;
(二)對外投資(含股權)資產的處置(學校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除外);
(三)跨級次或跨部門資產無償劃轉、對外捐贈;
(四)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下的整體資產處置事項。
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固定資產處置事項,由學校自行審批。
學校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其中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級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
第九條 涉及原值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轉讓、跨級次無償劃轉,以及將學校閑置或低效使用資產注資國有企業(yè)等重大處置事項,由學校會同市級財政部門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條 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的處置,青島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章 處置管理程序
第十一條 除正常報廢外,固定資產處置事項應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其中屬于“三重一大”情形的,還應經黨組織研究通過。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固定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或審批意見、學校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會議紀要是固定資產處置的依據(jù)。資產管理部門要依據(jù)批復處置資產,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進行相應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經批準處置的固定資產,在資產處置程序完成之前,原占有、使用部門對相關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如需變更處置方式,應按原審批渠道重新審批后實施。
固定資產處置情況應當在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三條 學校通用設備的最低使用年限應當按照現(xiàn)行有效的資產配置標準規(guī)定的執(zhí)行。已達資產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繼續(xù)使用的資產,應當繼續(xù)使用。
除上述通用設備以外的其他資產的最低使用年限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確定的折舊年限標準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報廢申辦材料及辦理流程
(一)申辦材料
1.固定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
2.《青島開放大學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
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房產核銷手續(xù)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立項文件等或者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等;
4.除正常報廢(超過使用年限、凈值為零,無修復使用價值)外,需提供學校內部決策意見;
5.提前報廢的,需提供有關部門、專家出具的鑒定意見;
6.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資源資質等因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的期限、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提供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證明文件。
(二)辦理流程
固定資產報廢一般程序為:部門申報、技術鑒定、審核審批、資產報廢、上繳收入、賬務處理。
1.部門申報。凡需報廢的固定資產,由使用部門填寫《青島開放大學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使用人須將待報廢資產的使用情況和報廢原因進行詳細說明,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提交黨政辦公室。
2.技術鑒定。成立由技術、資產及財務等部門組成的技術鑒定小組。對擬處置的資產共同出具鑒定意見,作為資產處置的重要依據(jù)。其中大型專業(yè)設備類或沒有規(guī)定使用年限和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由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專業(yè)人員或中介機構進行報廢設備的論證和鑒定工作,并出具鑒定報告。
3.審核審批。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審計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資產管理部門提交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經分管校長審核后,批量賬面原值5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報廢報校長辦公會審定,50萬元以上或有特殊報廢原因的固定資產報學校黨委會審定,形成審批會議紀要備案。
需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批的固定資產報廢事項,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
4.資產報廢。經批準報廢的資產,由學校按照規(guī)定渠道予以處理,具體參照《關于規(guī)范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報廢資產處置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青財資〔2020〕19號)。房屋、車輛、大型專用設備等原值較大的資產報廢,學校在上級確定的定點機構范圍內優(yōu)先選取給予回收價格高的回收機構進行處置。不在回收范圍內的報廢資產,應按照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集體決策的殘值回收方案處理。
5.上繳收入。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繳資產處置收入。
6.賬務處理。財務部門根據(jù)審批文件和交易憑證等資料,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和損失核銷等處置程序參照《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青財資〔2022〕24號)執(zhí)行。
第四章 處置收入
第十六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等處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所辦一級企業(yè)的清算收入等。
第十七條 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繳國庫。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以及占地補償收益,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上繳國庫。
學校轉化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fā)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 學校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在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越權對規(guī)定限額以上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置;
(二)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固定資產處置手續(xù),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固定資產;
(四)截留固定資產處置收入;
(五)未按照規(guī)定評估固定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六)其他造成單位固定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學校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照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學校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建的國有資產以及臨時機構的資產處置,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guī)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固定資產處置管理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表
附件
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資產類別 |
內容 |
最低使用年限 | |
家具和用具 |
家具 |
15 | |
用具、裝具 |
5 | ||
設備 |
計算機設備 |
6 | |
辦公設備 |
6 | ||
車輛 |
8 | ||
圖書檔案設備 |
5 | ||
機械設備 |
10 | ||
電氣設備 |
5 | ||
通信設備 |
5 | ||
廣播、電視、電影設備 |
5 | ||
儀器儀表 |
5 | ||
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食品加工專用設備 |
10 | ||
飲料加工專用設備 |
10 | ||
造紙和印刷機械 |
10 | ||
專用儀器儀表 |
5 | ||
文藝設備 |
5 | ||
體育設備 |
5 | ||
娛樂設備 |
5 | ||
房屋及構筑物 |
業(yè) 務 及 管 理 用 房 |
鋼結構 |
50 |
鋼筋混凝土結構 |
50 | ||
磚混結構 |
30 | ||
磚木結構 |
30 | ||
簡易房 |
8 | ||
房屋附屬設施 |
8 | ||
構筑物 |
8 |
注:細分項目請參照《固定資產等資產基礎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GB/T 14885-2022)),網址:https://www.gov.cn/xinwen/2023-02/16/5741778/files/d3a40db40bd14e0b9ebfe7991c61b4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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